獨家報導記者 康曉雨∕台北報導 圖∕獨家調查站
2024年7月台北市某私人精舍信眾不明原因死亡案,關係人陳女指控,她竟然被直接打成被告嫌疑人,被迫看法醫勘驗赤裸裸人體器官解剖照片:言語恐嚇、沒收手機、上銬進拘留室,連詢問偵訊時間也被置之不理,精神霸凌恐嚇,她想起十幾年前江國慶冤案幾乎重現。而陳女離開地檢署照片竟然上了新聞,她痛批「偵查不公開」根本喊假的,負責指揮承辦的陳姓檢察官及廖姓檢察官,這樣的偵查過程是否適當?
法界人士一直呼籲落實「偵查中的強制辯護權」基本人權,但檢警單位仗勢「偵查不公開」,更加漠視「強制辯護」。知名法界人士指出,針對近來頻登媒體版面的傷害致死案件個案研究發現,一直遭詬病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的強制辯護權」基本人權,依然遭到漠視,特別「偵查不公開」鐵律之下,更加明顯。
人權學者曾建元強調,「偵查中的強制辯護權」,即強制聘請律師辯護極其重要,其一,檢警單位蒐證過程,存在相當程度的誤判或先入為主風險,偵查中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檢警調的蒐證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防禦權,是很重要的。再者,任何人的思維都會受到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所縛,借助經驗對當下的事物判斷就容易充滿偏執,進而造成冤案。常有所聞即是,檢警調人員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刁頑、犯後態度惡劣」,進而屈打成招的案例。
曾建元教授說,人不是神。這點不論法官或檢警調人員都一樣。因此人們在刑事訴訟法上,談論被告的防禦權時,往往會從「武器平等」這個概念著手,對強制辯護權等訴訟上的基本權進行闡釋。
法律人士指出,關於強制辯護權,現行條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也就是說,針對6種情況,被告在「審判中」是享有強制辯護的待遇的。
法界人士指出,被告「在審判中」是享有強制辯護的待遇的。但看到「在審判中」這四個字,接著會想到,從警察把人捉走到被告看到法官這段期間,可能長達數個月,例如今年的兩大羈押案,鄭文燦跟柯文哲都先後被羈押超過2個月。這段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自費聘請律師,那幾乎是赤手空拳地要跟國家機器這個巨獸上場打擂台了。「武器平等」不應該是先將人犯打50大板之後,或者把狗頭鍘、虎頭鍘放在衙門外讓刁民看得到的情況下來談論的。
資深法律顧問以學理說法指出,「由於刑事程序並非到了審判時才開始,而是從警察偵查開始,如果被告在偵查中無法獲得充分的法律協助,不僅會忽略了證據保存的工作,喪失在審判中自我辯護的機會,更會在面臨自身權益受侵害時不知如何主張,造成檢警過度侵害人權的情形。按照現實的偵查情形,對於案情具有重大影響的證據和供述大部分都是在偵查時取得,在取供和取證的過程中,如果偵查人員的手法逾越了應有的界限,被告又無辯護人協助時,不僅侵犯了被告的權益,更會影響日後審判法院的判斷,造成冤獄的情形。
法界人士強調,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及同法第 31-1 條則規定,偵查過程中,只有「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是到了「羈押審查程序」,法務部才會通知法扶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法律人士指出,強制辯護權應該是按照犯罪種類的輕重而非身分做區別,至於將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擴大保護到之羈押審查程序,這條107年的新增條文,也只是縫縫補補的狗皮膏藥,其實有多少骯髒事是在羈押審查程序前發生,羈押審查之後到起訴之前,這段期間的偵查中強制辯護權,照條文的文義,需要回歸前述第31條第5項去處理,又轉變成只有「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法務部才會通知法扶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真是口惠而實不至的規定,人都被羈押了,要有多強大的心理素質才能堅持自己無罪?要有多強大的氣場才能嚇阻檢警調人員日益累積的偏執?
檢警調在偵辦案件時,基於偵查不公開也好,基於認為律師在場會礙手礙腳、增加辦案難度也罷。嚴格來說,那都是你家的事,也都是推託之詞。針對前者,可以去加強保密規範;針對後者,則可以在律師職業規範上予以約束。顯然都缺乏一定要這麼規定的理由。
曾建元教授說,有民眾「自覺沒有問題,所以沒找律師隨車到警局接受偵訊」,進而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遭警察以指認亡者為由,強迫她看一整本厚厚的法醫的勘驗照片,一張張赤裸裸解剖後的人體器官照片出現眼前,一頁又一頁的器官特寫」,並且手機遭到沒收、感覺冷又肚子餓(因為在午餐前被迫看整套的驗屍照片)、腰椎也因為疲勞訊問而疼痛不已等等。
顯然,在這種重罪案件,偵查過程不應該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手無寸鐵、獨自面對。法制不備 冤案必然不絕。司法正義,真的需要偵查中的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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