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我國觀光組織的過去與現在

圖/獨家報導製圖

楊正寬/中台灣教授協會常務監事兼交通觀光組召集人

其實我國古來先民的生活,從古典詩詞或記遊文學中就可以證明本來就有觀光或旅遊的事實,但迄清代,甚至日據時期,政府就是一直沒有完備的觀光政策及行政機關組織來負責整體觀光產業的發展。

如果要認真追溯,最早應該是民國16年交通部主管旅行業,頒布旅行業管理章程,民國17年成立鐵道部後接管其業務,民國27年鐵道部裁併入交通部,旅行業又移轉回交通部負責。

民國38年政府遷臺後,鑒於觀光事業之重要,遂於民國45年在臺灣省政府設立任務編組的臺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民國49年9月奉行政院核准於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小組,民國55年7月臺灣省政府將臺灣省觀光事業委員會改組為正式建制組織的臺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同年10月交通部亦將原設置交通部觀光事業小組改組為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

民國58年臺灣省政府成立臺灣省觀光事業督導會報,民國60年6月24日政策性決定將原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與臺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裁併,改組為交通部觀光事業局。民國61年12月29日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奉總統公布,民國62年3月1日更名為交通部觀光局,綜理規劃、執行並管理全國觀光事業。民國63年1月各縣市政府建設局增設觀光課,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則增設觀光組,民國65年5月直轄市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設觀光科,全面推動地方觀光建設發展。

民國74年4月5日臺灣省政府將交通處觀光組擴大改組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旅遊事業管理局;民國79年6月該局又因應旅遊發展需要再度擴大編制,改組為臺灣省旅遊局,並籌備增設北海岸、觀音山、八卦山及茂林等四個省級風景區管理所。

民國88年7月1日因應中央精簡臺灣省政府政策,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被併為交通部中部辦公室;臺灣省旅遊局則併為交通部觀光局霧峰辦公室。民國90年7月25日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又將該局霧峰辦公室改編成立該局國民旅遊組;將北海岸及觀音山兩個省級風景區管理所合併為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將八卦山、梨山及獅頭山整併成立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茂林省級風景區管理所擴大轄區改組為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而交通部觀光局亦陸續成立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共計13座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以上是我國過去從中央到地方的觀光組織沿革,現在交通部觀光局已於今(民國112)年9月15日依據同年6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第一條規定,「交通部為辦理全國觀光發展業務,特設觀光署」 ,順利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改制之業務職掌,依據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如下: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綜合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觀光產業發展之整合規劃、推動、管理、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全國與區域觀光資源之發展及整備;觀光行銷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五、觀光人才養成發展之規劃、培訓及證照管理。
六、國際與區域觀光品牌形象之規劃、推動、輔導、行銷及宣傳。
七、國際觀光組織與國際觀光合作之交流、聯繫、協調及推動。
八、智慧觀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再依據交通部觀光署網頁顯示,目前該署下設: 企劃、國際、旅行業、旅宿 、景區發展、旅遊推廣等六組及人事、主計、政風、資訊、秘書 、公關等六室;另為加強來華及出國觀光旅客服務,設立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及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並於臺北設立旅遊服務中心及臺中、臺南、高雄服務處;為直接開發及管理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觀光資源,成立前列13座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辦理國際觀光推廣業務,分別在東京、大阪、首爾、胡志明市、曼谷、吉隆坡、新加坡、紐約、舊金山、洛杉磯、法蘭克福、倫敦、香港、北京、上海(福州) 等地設置駐外辦事處。

至於該署各組、室職掌,依據交通部觀光署網頁顯示如下:

一、企劃組業務職掌

1、觀光發展政策、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綜合規劃、研擬、彙辦及協調。
2、年度施政計畫、施政措施及施政成果之彙辦、協調、追蹤、管制及考核。
3、觀光市場之調查、統計、分析、研究及出版。
4、觀光公務統計資料之稽催、審查、彙編及月、年報編撰。
5、提升觀光業務之行政效能;為民服務與消費者保護計畫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6、發展觀光條例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7、觀光業務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8、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二、國際組職掌

1、國際觀光宣傳推廣行銷策略之規劃。
2、臺灣觀光全球品牌形象之推動及宣傳。
3、全球國際客源市場之開拓;旅客來臺觀光旅遊之爭取;國際宣傳計畫及執行。
4、特殊與潛力國際市場宣傳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5、臺灣觀光產品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素材之開發、製作、推動、執行及國際行銷。
6、國際組織、國際重要觀光會議、展覽組織之參與;與其他國家觀光業務雙邊、多邊合作之聯繫及推動。
7、國際觀光機構重要人士、旅遊媒體記者、作家與業者之邀訪及接待。
8、本署駐外辦事處業務執行之聯繫、協調及督導。
9、與其他政府單位、民間團體、營利事業共同推動國際觀光宣傳推廣事務之輔導、聯繫及合作。
10、其他有關國際觀光宣傳行銷推廣事項。

三、旅行組職掌

1、旅行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相關法規與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2、旅行業證照之核發;導遊人員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評量。
3、旅行業與其從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管理、輔導、檢查及相關法人團體之輔導。
4、觀光產業人才培育、發展規劃、訓練、獎勵及管理。
5、旅行業與其從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業務之專案研究及相關調查分析。
6、旅行業行銷推廣之協助與品質提升之輔導、獎助及補助。
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8、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消費者申訴爭議之處理。
9、其他有關旅行業事項。

四、旅宿組職掌

1、觀光旅館業建築與設備標準之審核、營業執照之核發及換發。
2、觀光旅館業之管理、輔導及檢查;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民宿之管理與輔導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3、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
4、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定型化契約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觀光旅館業消費者申訴案件之處理。
5、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與民宿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6、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行銷推廣之協助與品質提升之輔導、獎助及補助。
7、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相關法人團體之輔導。
8、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從業人員之人才培訓;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從業人員與民宿經營者人才培訓之協助及輔導。
9、觀光旅館與旅館等級評鑑及輔導。
10、其他有關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業務事項。

五、景區發展組職掌

1、觀光資源調查、研究及整合規劃;氣候變遷建設議題因應。
2、風景特定區設立之評鑑、審核及觀光地區之指定。
3、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遊憩建設、經營管理及活動行銷之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督導。
4、觀光地區、區域觀光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輔導及公共設施興建之配合事項;各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觀光發展、推動及志工、解說人員培訓之督導。
5、風景區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6、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7、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地方政府辦理溫泉取供事業與溫泉標章之督導及輔導。
8、水域遊憩活動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國家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之督導。
9、露營場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地方政府辦理露營場之督導及輔導。
10、其他有關觀光景區發展事項。

六、旅遊推廣組職掌

1、觀光遊樂設施涉及指定觀光地區、重大投資案件興辦事業計畫之受理、協調、審核及輔導。
2、觀光遊樂業之發展規劃、發照、經營管理、推動、督導、輔導、獎助及人才培訓。
3、地方政府對觀光遊樂業管理之督導。
4、大型觀光活動之規劃、推動、整合行銷及宣傳。
5、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觀光與節慶活動之輔導及獎助。
6、重要觀光景點交通接駁服務之規劃、輔導、獎助、行銷及宣傳。
7、觀光遊樂地區交通疏導計畫與道路交通指示標誌之協調、推動及輔導。
8、旅遊諮詢服務體系之規劃、輔導、獎助、行銷及宣傳。
9、個人旅遊產品之規劃、輔導、獎助、行銷及宣傳。
10、其他有關旅遊推廣事項。

七、資訊室職掌

1、智慧觀光發展之策略規劃、輔導及推動。
2、本署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3、數位行銷之規劃及執行。
4、觀光大數據與開放資料之規劃、管理及應用。
5、本署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6、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7、本署及所屬機關觀光業務資訊化之支援。
8、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八、秘書室職掌

1、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2、議事、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3、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4、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5、本署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事項之處理。
6、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九、公關室職掌

1、國會事務聯絡、議案、預算處理研擬、執行及管考。
2、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管考與重大輿情處理通報及回應。

十、人事室職掌 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十一、主計室職掌 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二、政風室職掌 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以上是交通部觀光署組織及職掌 ,至其首長依據同法第三條規定,已由事務官簡任第十三職等「局長」改為「署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增加出來的所謂可以「比照」任用,係指政府可以從未具簡任公務人員之政務官,視需要政策性任用,成為政策規劃與執行功能合一的觀光專責組織,讓原來僅屬於「執行功能」事務性的機關多了「政策規劃」功能。

但若依據民國111年5月18日修正公布的發展觀光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準此以觀,可見交通部仍無法可以完全擺脫政治(策)責任,而交通部觀光署多了「政策規劃」功能也無法完全頂替政策(政治)責任。因為從政策的形成與發展過程而言,「政策規劃」只是在政策環境分析、政策議題成立之後的步驟,規劃或設計好之後還要經過繁複的「政策法制(合法)化」、「政策執行與評估」等過程,仍然須要政策性的主管機關交通部才可以解決。

因此,嚴格說來,改制只是多了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署長,方便政治任用,員額也除了擴增到300人,帶動因而水漲船高的增加各級主管職等及所需人事費用。所以交通部觀光署未來必須更任重道遠,脫胎換骨地確實為觀光產業發展想方設法,念茲在茲,讓人刮目期待在改制後能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服務觀光業界,為我國觀光產業長遠發展,締創更傑出的佳績,藉免落人換湯換藥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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