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楊金銘/綜合報導
為了打造更友善行人的用路環境,行政院今(7日)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期望及早洗刷「行人地獄」臭名,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地方政府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等,應要求限期改善,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5萬元。
草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須擬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由建設、改善及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置安全、無礙及可連續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間,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交通安全提升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期盼能整治騎樓與排除人行道障礙,同時洗刷「行人地獄」惡名。圖片來源:翻攝新聞畫面
內政部表示,台灣許多民眾在意國內人行道稀缺、通行障礙物繁多、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問題,都將透過此條例訂定處理原則。
草案也要求,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若未施設人行道,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於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3萬元至15萬元。
草案也規範,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發生擅自改變阻礙通行的情況,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5000元至2萬5000元。
外國網友指出台灣「沒有高低差別的綠色人行道」有安全疑慮。圖片來源:翻攝自Tristan H.崔璀璨影片
此外,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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