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寧鄉所落實機關陽光透明 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

金寧鄉所落實機關陽光透明 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金寧鄉公所113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於114年1月3日本所114年度第1次擴大主管會議舉行,抽籤儀式由鄉長楊忠俊在全體主管人員及本鄉村長們見證下,全程公開抽出,抽出清潔隊周金平隊長進行實質審查。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應辦理定期申報一次,定期申報之申報期限自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倘公職人員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應自喪失身分之日起2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倘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作業規定,每年財產申報資料於隔年初由法務部訂定抽查比例下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應行實質審查人員。金寧鄉公所表示,本所應申報人員有主計、建設、行政、環保稽查、政風等業務主管人員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

  
113年度金寧鄉公所財產申報資料列入抽籤者共計6人,依法務部所頒規定,113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抽出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10;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0%中另依2%以上比例,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

 

金寧鄉公所表示,故本所112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共計需抽出1件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及前後年度比對,實質審查比例已達20%,有效落實陽光法案,彰顯楊鄉長重視機關廉潔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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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