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傳媒|記者楊金銘/綜合報導
金管會在2024年開罰第一單,又是理專人員盜領案件!金管會指出,新光銀行黃姓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因而對新光銀行開罰800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說明,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自107年8月至111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
此違規行為期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為2人,所涉金額(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銀行局指出,裁罰主要基於三大缺失,包括:
1、未完善建立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之作業程序:該行雖已就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定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之機制,惟尚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致本案黃員得藉機設定自身他行帳號為客戶之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2、未落實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程序:該行內規已明定存匯作業人員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規範,惟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之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亦未能發揮功能。
3、未能有效落實相關監控機制的檢視作業:該行內部規定「AUM監控報表」出現監控指標時,應由分行負責主管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減少原因,惟本案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另外,111年1月間案關客戶於該行監控報表已出現監控指標,另該行111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惟該行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之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
4、未有效督導落實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該行定有對理專相關控管機制,包含理專輪調及理專專屬顧客調整之管理機制、員工行為準則等,惟本案黃員有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等情事,且本案黃員輪調至他分行後,卻仍多次至原分行陪同未隨黃員移轉之原服務客戶辦理銀行事務,及他分行主管未確認客戶是否屬黃員於輪調前所服務客戶,即指派黃員為客戶申辦非臨櫃存匯業務之外訪行員,均顯示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
根據金管會統計,去年3月至12月底的理專或行員盜領裁罰案,已經多達4件、合計開罰金額違3600萬元;若再加上今天的新光銀行裁罰案,等於不到一年時間(去年3月至今年1月),國內銀行理專盜領合計5件,開罰金額合計4400萬元。
鑒於我國社會已邁入高齡的人口結構,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於業務推廣及辦理上,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之客戶族群,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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